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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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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修订《渝北区众创空间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9-29 17:50:05 来源:渝北科委〔2017〕81号
【摘要】 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67821101

关于修订《渝北区众创空间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文件精神,适应众创空间管理需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新活力,打造渝北经济发展新引擎,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特对原《渝北区众创空间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渝北科委〔2017〕58号)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渝北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渝北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重庆市渝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9月 26日















附件:


渝北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类众创空间申报与授牌暂行办法》(渝科委发〔2015〕93号)及《重庆市渝北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北委办发〔2015〕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渝北区(区属板块,下同)众创空间的申报、评审、认定、考核等环节。


第二章区级众创空间的申请、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为广义众创空间,含对苗圃期项目进行培育的众创空间、对孵化期企业进行孵化的企业孵化器和加速企业成长壮大的园区加速器。渝北区区级众创空间认定的重要指标:

1.独立法人资格。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渝北区进行工商登记和纳税;承诺在渝北区实际经营期限不低于5年;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线上有平台。建有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上服务平台。线上服务平台建设应根据众创空间目标定位和孵化模式需要,提供行业动态、技术咨询、市场调查与分析、创新产品展示、创新创业资源对接、知识产权服务、人员招聘、入驻企业和创客动态监测等创新创业服务。   

3.线下有载体。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及创新创业场地。众创空间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特殊业态除外),并设立100个以上工位(按10平米1个工位计算,工位数=场地面积÷10),具备明确功能区分的公共服务场地(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创客共享的创客聚集、会议培训、项目路演区以及开放式的检验检测和实验室等)。    

4.培训有体系。有创业导师团队及培训辅导体系。拥有一支以成功企业家、投资人、专业技术人士和有资质的创业导师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导师数量不少于8名,每名导师与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签订协议。 

5.投资有渠道。拥有一套较成熟的融资服务机制,通过引进、自建、合建等形式组建至少一支规模200万元以上的种子、天使或风投基金,引导创投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入驻并开展合作,为创客提供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各类融资服务。

6.入驻有创客。按工位计算创客入驻率达到50%以上(入驻企业注册地须在渝北区。入驻率=实际入驻人数÷工位数)。 

第四条 申报区级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

1.申报单位在每年发布申请通知后向渝北区发展众创空间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委生产力促进中心,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同)提出书面申请;

2.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现场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会议答辩的方式,采取一票否决制,对各项指标逐一评定,所有指标都为合格则为通过,对通过认定的众创空间,区科委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区级众创空间,并择优向市科委推荐为市级众创空间。

    

第三章 区级众创空间的管理

第五条 区级众创空间采用动态管理,每年按照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经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需按要求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统计资料及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不定期对众创空间创客入驻率等相关工作进行实地核实,并将多次核实的平均值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七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现场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各项考核指标逐一打分,年度考核采用100分制,70分以上为合格,对于初次考核不合格的,暂停享受区级众创空间相关支持政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渝北区区级众创空间”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区级众创空间。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底对众创空间考核结果予以公示,考核结果作为择优推荐申报市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众创空间年度工作考核指标

1、创客入驻率达70%以上。

2、每年培育科技型企业3家以上(以市科委科技型企业入库备案为准)。

3、每年新培育创新创业企业5家以上。

4、每年孵化培育1家以上毕业企业入驻区内各园区发展壮大。

5、每年辅导入驻企业获得基金投资1家以上。

6、每年推荐参加国家、市、区创新创业大赛项目10个以上。获得优胜的项目1个以上。

7、创新创业导师开展经常性创业培训活动,为创客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等服务。每个导师每年平均至少开展4场(次)活动,有完整的活动记录(至少5张图片及不少于3分钟的视频)。

8、每个众创空间每年主办、承办和组织各类培训、沙龙、论坛、路演等创业活动12场(次)以上,参加人员总数300人次以上,每次活动都要求在协调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9、区级众创空间须根据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求,悬挂统一标识,并在入口或门厅处公示入驻企业名单及创业导师信息。

10、每年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供众创空间及众创空间内创客科技成果、创业活动等相关信息不少于12条。

11、管理人员接受国家、市级、区级众创空间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40%以上。

12、做好入驻企业、团队申领渝北科技创新券的动员、审核及其他服务工作,入驻企业、团队渝北科技创新券申领率达80%以上。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及政策兑现

第九条 被认定为区级众创空间的,按《实施意见》的规定享受除建设经费、租金、运营经费之外的各项政策补助。本办法出台前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需经区级众创空间复核认定后,享受相应的区内众创空间扶持政策。各众创空间原则上在每年1-2月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各类补助申请(以通知为准),协调小组办公室在每年3月进行核实兑现。

第十条 建设经费的兑现。经新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入驻率达到50%以上,兑现100%的建设经费。区级众创空间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建设经费只补国家、市、区级差额部分,在年度考核合格且入驻率达50%以上后予以兑现。

第十一条 租金及运营补贴的兑现。在年度考核后,考核分值70分以上的,兑现租金及运营补贴;分值70分以下的不予兑现。

第十二条 在本修订办法出台之前已被认定为国家、市、区级的众创空间,其未兑现的建设经费,在入驻率达50%以上后予以兑现。

第十三条 众创空间其他政策补贴的申请范围及条件,按照《政策补助申请所需材料清单(试行)》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对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行为的,协调小组办公室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众创空间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禁止申报众创空间和科技项目。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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